京華時報訊(記者孫思婭)張女士離婚後起訴前夫吳先生,要求分割房產。昨天記者獲悉,因首付款由吳先生父親出資,昌平法院認定吳先生父親的出資是對吳先生個人的贈與,房產歸吳先生所有,張女士獲得相應折價款。
  2002年9月18日,張女士與吳先生結婚。2013年,雙方經法院判決離婚。此後,張女士將吳先生訴至法院,要求分割雙方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位於東小口鎮的一套房產。
  據瞭解,房屋於2003年購買,登記在吳先生名下,當時房款為31萬餘元,其中首付15萬餘元,貸款16萬元。現訴爭房產市價經評估為290餘萬元。
  張女士說,房屋的首付款由張女士和吳先生共同出資,資金來源為自籌資金1萬餘元、向吳先生父親借款14萬元。貸款16萬元由張女士和吳先生共同償還。吳先生則主張,首付款15萬餘元由其父親出資,貸款16萬由他獨自償還。
  庭審中,吳先生的父親表示,訴爭房產其出資15萬餘元,登記在吳先生一人名下,是對吳先生個人的贈與。
  法院認為,吳先生父親的出資為對被告吳先生的贈與。法院酌情判令訴爭房產歸吳先生所有,吳先生給付張女士相應的房產折價款90萬元。
  ■法官說法
  主審此案的法官謝婧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根據該司法解釋第十條規定,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原標題:夫妻離婚打分割房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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