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獨家   
  羅湖區人民法院原法官吳某平因為犯受賄罪,於異地審理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此後在深圳監獄服刑。今年2月,監獄提出對吳某平予以假釋的建議。昨日,南都記者從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法院審理後認為吳某平不符合法定假釋條件,未予假釋。
  有法律界人士就告訴南都記者,刑法中規定“確有悔罪”等才能予以假釋。深圳市中院對於下級法院原法官的假釋建議不予批准,體現出從嚴辦理假釋案件。
  兩法官執行案受賄50萬
  吳某平,現年4 9歲,原系羅湖法院審判員,他和同事原羅湖法院督導室副調研員張某惠一同涉案,兩人從一宗執行案中,各自受賄25萬元。
  根據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顯示,1999年,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六冶深圳公司因深圳市城市建設投資發展公司拖欠北環路梅林段等4項市政建設工程款項向羅湖法院提起訴訟。城投實際上是代政府投資市政工程的企業,當時並未應訴,此後被缺席審判敗訴,需要支付2105萬餘元工程款。
  這一判決執行過程中,六冶申請了中止執行,與城投進行對賬協商,最終確認城投應付款為8 46萬元,而這其中有318萬元北環路審計差額。10天后,城投支付了527 .3957萬元。
  到2006年12月,餘款遲遲未能結清,六冶申請恢復強制執行。此時,時任羅湖法院執行局法官的吳某平承辦此案。
  六冶委托代理人王懷清(另案處理)經羅湖法院督導室副調研員即張某惠介紹,認識了吳某平並請其關照,表示事後會予以感謝。
  2007年1月,吳某平根據王懷清計算的數據,下達恢復執行裁定,要求城投支付工程款及計至當時的滯納金共計900餘萬元,城投未作回應。
  2007年6月,城投根據深圳市審計局審計意見,向六冶支付了318萬餘元北環路審計差額。
  同年10月初城投向羅湖法院提交書面《執行異議》、《報告》及相關文件,表示城投已經履行了《報告》約定的全部義務,要求羅湖法院駁回六冶的強制執行申請。
  不過,10月18日,吳某平查封凍結城投資產。10月29日,城投與六冶最終達成執行和解協議。羅湖法院於10月30日解除查封和凍結,城投於同年11月15日向六冶付款584 .4250萬元。而這筆500多萬元的款項,最後被六冶委托的代理人王懷清從六冶賬戶提取出來。
  2008年春節前後,為感謝被告人吳某平、張某惠幫忙,王懷清先後分3次在深圳市福田區中心城、新洲路歲寶百貨附近以及深圳市羅湖區梨園路的潮香園酒樓送給二人各25萬元,合計共50萬元。
  被抓後舉報販毒獲輕判
  20 10年8月4日,深圳市人民檢察院辦案人員到羅湖法院將吳某平帶走調查;次日,張某惠在被檢察機關調查前主動向其所在單位交代了其犯罪事實。
  吳某平歸案後向公安機關舉報有一名叫“潮州青”的男子經常在羅湖區蓮塘街道附近販毒,公安機關根據其提供的線索,抓獲一名犯罪嫌疑人,併在該男子住處搜查到冰毒21.04克。
  而吳某平作為一名法官,如何能獲得販毒人員的線索,則不得而知。
  由於吳某平和張某惠兩人均為本地司法機關工作人員,案發後,此案被異地審查起訴。張某惠被法院認定有自首情節,吳某平則因為舉報販毒被認定有立功情節。
  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一審對二人均從輕處理,法院判處兩人受賄罪名成立,吳某平獲刑五年三個月,處罰金2萬元;張某惠獲刑五年,處罰金2萬元。50萬元贓款則被沒收。
  一審後,張某惠提起上訴,希望判處緩刑。2012年,8月,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了張某惠的上訴,維持了原判。
  監獄提起假釋法院不予批准
  2012年判決生效後,吳某平從東莞市看守所交付給深圳監獄服刑,刑期到2015年11月3日。
  今年2月11日,深圳監獄提出對吳某平假釋的建議。假釋,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之後,因其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而附條件地將其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
  根據刑事訴訟法以及刑法有關規定,假釋建議被報送給監獄所屬區域的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深圳市中院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
  據悉,深圳監獄認為,吳某平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服法,遵守監規紀律,積极參加政治、文化和技術學習,積极參加勞動,完成了生產任務,並且他已經履行沒收全部個人財產,確實有悔罪表現。按照《刑法》第八十一條之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一半以上,有悔罪表現假釋後不再危害社會的,就可以假釋。而吳某平也符合這一條件。
  不過,深圳市中院審理之後,則認為吳某平不符合法定假釋條件,不予假釋。這意味著吳某平還將繼續服刑。
  “確有悔罪”才能予以假釋
  深圳市中院在不予假釋決定中並未明確說明,吳某平究竟為何不符合法定假釋條件。有法律界人士就告訴南都記者,刑法中規定“確有悔罪”等才能予以假釋。究竟怎麼樣才算“確有悔罪”表現,法官有自由裁量的權力,如果法官認為其並不屬於“確有悔罪”的情形,可能就此不會採納執行機關的假釋建議。
  就在今年1月,中央政法委出台關於嚴格規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指導意見。
  近年來,通過花錢購買線索,甚至製造線索,以此來“假立功”獲得輕判的情況時有發生。而在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工作中就存在以權或者花錢“贖身”、逃避懲罰或者減輕懲罰的情形,嚴重踐踏法律尊嚴,損害執法司法公信力。
  這名法律界人士就認為,在這一背景下,深圳市中院對於下級法院原法官的假釋建議不予批准,體現出從嚴辦理假釋案件。
  目前,深圳市中院針對減刑假釋案,還實行裁判之前予以公示擬減刑假釋人員信息,裁判後對裁判結果也予以公示。市民可以通過登錄深圳法院網站查詢,公示期內可以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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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虞德海最後一次減刑未被批准

  因受賄被判無期徒刑,最終刑期不到16年
  據悉,違法違規進行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情況,突出體現在職務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等罪犯中。通常卷入這三類案件的人員,要麼是有權,要麼是有錢,具備較強的公關能力。中央政法委以及最高院、司法部等今年接連出台相關的通知、規定,對這三類案件的人員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進行嚴控。
  中央政法委在今年1月出台的有關通知中,就對減刑幅度以及兩次減刑之間的時間間隔均予以了明確的規定。
  受此影響,寶安區原區委書記虞德海可謂首當其衝。虞德海因犯受賄罪與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於2001年被處無期徒刑,後在東莞監獄服刑。虞德海服刑期間,被持續減刑。他先是於2004年8月被廣東省高院裁定減為有期徒刑十八年,隨後於20 0 6年5月10日,20 0 8年1月29日,2009年11月2日,2011年4月15日,2012年10月19日,被東莞市中院減刑一年八個月、一年四個月、一年四個月、一年四個月、一年六個月。6年時間內,虞德海減刑達到7年兩個月,兩次減刑間隔最短的一次才一年五個月。
  根據中央政法委的新通知,被判處無期徒刑的,執行三年以上方可減刑,可以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後,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二年以上。
  今年1月,東莞監獄再為虞德海提出減刑建議書,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月公開開庭審理。此時距離上一次減刑才不到一年三個月。東莞市中院在決定書中就提到兩次減刑之間間隔問題,最終不予批准減刑。
  即便這最後一次減刑不成功,虞德海也將於20 15年6月左右出獄。從他19 9 9年9月被刑拘,到2015年6月出獄,他被羈押的總時間不到16年。
 
編輯:SN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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